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申请免征增值税出具有效证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02
摘要:纳税人将含伴生金的货物销售给关联方并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提供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标明所出售货物中伴生金含金量的检验报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申请免征增值税出具有效证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4-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申请免征增值税出具有效证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含伴生金的货物销售给关联方并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提供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标明所出售货物中伴生金含金量的检验报告。

  纳税人将含伴生金的货物销售给非关联方并申请免征增值税的,提供交易双方共同认可且能证明其所出售货物中伴生金含金量的检验报告(含化验报告)。

  关联方是指与销售方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