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申请免征增值税出具有效证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4-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申请免征增值税出具有效证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含伴生金的货物销售给关联方并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提供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标明所出售货物中伴生金含金量的检验报告。 纳税人将含伴生金的货物销售给非关联方并申请免征增值税的,提供交易双方共同认可且能证明其所出售货物中伴生金含金量的检验报告(含化验报告)。 关联方是指与销售方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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