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98号 1995-06-1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年销售额不足180万元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不能提供百万元版以上(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商业零售企业应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量。 附件:国税发[1995]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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