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进[1999]522号 1999-11-25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7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本次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认真研究,具体布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检查工作的方案,并抓紧实施。 二、检查的内容除按总局常规检查的几个方面必须认真检查外,重点放在查处骗税问题上面来。对于敏感产品,从敏感地区购进,在敏感口岸出关的货物一定要一笔一笔地认真检查,该函调的必须进行函调,凡是确定为骗税的必须严肃处理,决不手软。 三、各局要组织以出口退税干部为主的人员投入到检查中去,检查要有一定的数量,但更应注重质量,一旦发现有涉嫌骗税问题,就要一查到底,决不半途而废。 四、市局将派人员到重点区局协助检查,配合各局搞好检查。 五、各局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将参加检查人员和检查户数上报市局。 六、各局将检查的有关情况于2000年1月25日前上报市局(含所附报表)。(报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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