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1]195号 2001-07-06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1号)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电力、电信、石油、烟草、航空、铁路、城市供水、供气等垄断性行业;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 (三)足球俱乐部;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近两年来主办、承办过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单位、制作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七)承包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 (八)高等院校、医院以及其他效益较好的企事业单位; (九)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大户。 二、检查重点 (一)工资薪金所得,特别是工资表以外的工资性收入和股票期权或认股权收入; (二)劳务报酬所得,特别是参加经营性演出、拍摄广告演出、从事经纪服务、中介服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个体工商大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四)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检查年度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0年度,涉嫌偷、骗、抗税的,可追溯到以往年度。 (二)时间安排此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9月底结束。此次专项检查可以分为税务机关动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税务机关总结整改四个阶段。各阶段的具体时间分配,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精心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有序地推进专项检查。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把它作为贯彻全市地税系统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高标准、严要求,圆满完成此次专项检查。 (二)突出重点。要将专项检查的重点放在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身上,避免撒大网的检查方法,集中力量,把前面列举的检查范围查深查透。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偷逃个人所得税和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不能只补税,不罚款。凡所属时间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新征管法》)生效以前的,按修订以前的规定执行;凡所属时间为新《征管法》生效以后的,按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严格依法进行处理,以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和纳税义务。 (四)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以简报的形式及时将检查进度和大要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市局(稽查处和所得税处)。专项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总结和汇总表于2001年10月10日前上报市局(稽查处和所得税处)。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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