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1]224号 2001-08-28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模拟网退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移动通信企业因模拟网退网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各市、州移动公司向所在地市、州国家税务局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并按模拟网退网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原值、累计已提折旧及资产净值等指标填写《模拟网退网资产损失明细表》(《模拟网退网资产损失明细表》由市、州移动通信公司自制),同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鉴证报告,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签出审核意见,于10月15日以前,上报省局审批。 二、关于模拟网退网过程中,发生的补偿支出税前扣除的审批模拟网退网过程中补偿给用户的手机及相关物品和现金支出,由市、州移动公司向所在地市、州国家税务局提出税前扣除申请,并附用户领取的机型和现金补偿额明细清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对其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于2002年1月25日以前审批完毕:同时将补偿支出的审批数额和审批情况传真到省局。 三、模拟网退网后,模拟网用户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确实不能收回的,作为坏账损失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在税前扣除。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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