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1995]126号 1995-10-17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条款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土地增值税相关描述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1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分工,在没有新的调整前,仍按我市现行税收征管分工办法执行。 二、[条款废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另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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