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口国营企业经营业务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农[1991]258号 1991-3-26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搞活企业,促进销售,现将国营农口企业经营业务费的列支比例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口企业经营业务费的列支比例: 农口工业企业经营业务费的列支比例为销售收入的2‰,种植、养殖企业为销售收入的1.5‰,商业、供销企业为销售收入的1.5‰。 二、企业的经营业务费是用于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必要支出,各企业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开支。 三、经营业务费在企业管理费中专项据实列支,不得提取,不得超支。年终审计,如有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四、农建所属供销企业、市劳改局所属企业可比照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1991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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