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480号 2002-10-23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8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质量不仅影响出口企业退税进度,也影响国税机关的形象,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有关加强专用税票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准确性,保质保量地做好信息传输和核查反馈工作。 二、退税部门要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努力提高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审核通过率,积极帮助出口企业解决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方面出现的问题。 三、我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传输工作原则上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临时补报信息可并入每月正常报送的信息,也可以通过省局服务器\ts\‘各市补报信息栏’随时补报。 四、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存在问题的,分别作如下处理:(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仅“填发日期”、“税种”、“销货发票号码”、“课税数量”、“计量单位”、“单位价格”、“法定税率”、“征税率”字段的一项或多项与纸质单证内容不符的,允许人工挑过;(二)专用税票纸质单证与电子信息的基本项目对应正确无误,只是专用税票电子信息项号前后颠倒的,由企业按照电子信息的对应项号录入;(三)专用税票纸质单证与电子信息的基本内容相同,只是“计税金额”、“实缴税额”尾数有细微差异的,可人工挑过。 五、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进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处理相关数据的,由企业持专用税票复印件,填具“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申请表”(格式见附件),经系统管理员确认、分管领导审批后,分别作如下处理:(一)专用税票纸质单证与电子信息的基本项目对应正确无误,只是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号码前4位(版本号)或后两位(项号)与纸质单证不符的,由系统管理员修改电子信息;(二)对信息地调整后重新补报但因位次居于原同一号码错误信息之后而不参与审核的,可人工挑过或由系统管理员删除原错误信息;(三)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购货企业海关代码”错误,但“购货企业税务登记号”、“税票号”、“计税金额”及“实缴税额”与纸质单证相符的,由系统管理员修改电子信息。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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