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137号 1998-07-27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今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欠缴税款要抓紧清理,及时入库。特殊困难,确需延期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规定权限审批,不得扩大范围,擅自越权审批,否则,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地、市国税局局长批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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