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学校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1]216号 2001-08-10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学校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成地税发[200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课本代管费、其他代管费(含学生住宿费),凡未超过省财政厅、省教委规定的标准的,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取的费用,免征营业税。学校(学院)收取的其他费用,如选校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城区调剂费、借读生费、赞助费(纯公益性赞助除外)等,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规定,此类收费未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免税项目名单,均应征收营业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