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6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公告第一款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第6号公告中由市税务机关确定核定比例的规定,我局经调查研究,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2年4月9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56号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收,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出租住房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 2022年3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现将沧州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