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浙税三1773号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8-12-12
摘要:适用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生产发展基金补充、职工入股、集资投入、联营投入形成的流动资金。适用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企业积累补充、乡村投资、向外单位和个人筹集及国家扶持资金所形成的流动资金。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89]浙税三1773号             1988-12-1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首段“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
  3.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失效。
  4.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失效。
  5.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失效。
  6.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失效。
  7.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书据(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已失效或废止。


各市、地、县财税局[不发宁波所辖市、县: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条款失效]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根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来确定。

  适用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生产发展基金补充、职工入股、集资投入、联营投入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企业积累补充、乡村投资、向外单位和个人筹集及国家扶持资金所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集体商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公积金、股金、吸收资金中作为流动基金的部分。

  二、[条款失效]企、事业单位出租给职工的房屋合同是否贴花?

  企、事业单位出租给职工的居住用房合同,暂免贴花。

  三、[条款失效]房屋买卖合同应如何贴花?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书据[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否贴花?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比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五、只设一本帐簿的纳税人,应如何贴花?

  只设一本帐簿的纳税人,应按资金帐簿贴花,税额不足五元的按其他帐簿标准每件贴花五元。

  六、个体工商业户的流动会计,把若干户帐记在同一本帐上,应如何贴花?

  应以户为单位,每户贴花五元。

  七、个体工商业户的发票粘贴簿,应否贴花?

  暂不贴花。

  八、[条款失效]微利、亏损企业的资金帐簿一次贴花有困难,需分次贴花的,由哪级税务机关批准?

  由市、县税务机关批准。

  税 屋附: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税务局

198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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