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4]50号 2004-9-7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补充通知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须凭加盖外经贸部门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领并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按规定附齐有关资料后,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认定手续。 二、[条款废止]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撤并、变更的有关文件和已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领并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或变更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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