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七部委关于做好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0]16号 2000-02-1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做好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外经贸部等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1999]外经贸资发第69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认真总结以前年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基础上,与市、区各有关参检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布置和开展2000年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要选调思想作风好、政策熟、业务精的同志参加联合年检。根据市外经贸委的有关指示精神,参检人员要相对固定,如有特殊情况,要做好参检人员的衔接工作。在联合年检工作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加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这一地税工作的总体要求,注重热情周到地宣传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提高工作效率,严格依法办事,努力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按照国家七部委(局)《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地税机关的工作特点,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征管范围进行登记和年检。对应参检的、未办地税登记和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限期令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后,再为其办理有关年检事宜;对已被我税务机关确定为非正常户的企业,应按规定转为正常户后,方可参加年检;已办停业登记的企业,应按正常申报纳税户要求,按时年检;鉴于涉外企业税务登记号码已升至18位,在年检报告表中要求纳税人只填写前15位即可;各区县局、各分局要严格按照市局规范化中管理权限的要求进行涉外企业年检,并认真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对不合格或暂不合格的企业要分析原因,并限期令其改正,该处罚的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知有关参检部门;对年检中发现的“假三资”企业,一律取消税收优惠,该补税、罚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市外经贸委的要求,本市2000年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于2月14日至4月30日期间进行。各区县局、各分局,在联合年检期间应于每月5日、19日定期向市局报告联合年检工作进度、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并报送有关报表及说明材料;5月5日前报送2000年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 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此项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 1、[1999]外经贸资发690号 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2、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报告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月 日 单位: 户
2、补办登记:为99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机关登记,并在2000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地税机关登记的户数。 3、注销户数:为1月1日至4月30日迁出或注销户数。 4、逻辑关系:01栏=02栏+03栏-04栏;05栏=06栏+07栏+08栏;09栏=01栏-05栏;10栏(备注)填报98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机关登记,而未在98年4月30日之前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以地税掌握情况为准)。7行=1行+2行+3行+4行+5行+6行 5、说明材料:①暂不合格户数情况;②未通过年检户数情况;③未办理年检户数情况。 6、报表时间:3月5日、19日和4月5日、19日报报表及说明材料,5月5日报报表并附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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