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啤酒包装物押金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增字[1996]25号 1996-05-08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近来,由于部分啤酒企业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管理不够规范,给税收征收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根据增值税现行规定,对销售啤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未退还的,依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为加强啤酒包装物押金税收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其主管国税机关必须要求企业按销售对象建立台帐,准确反映包装物押金收退结存的数量和金额。并根据收取押金的凭证,分户、序时、逐笔登记,退还押金时,逐笔注销。对超过一年而未退还的押金,企业应及时申报纳税。 二、对啤酒生产企业收取押金但不建立台帐,或虽建立台帐,但不能准确提供押金收退情况的,可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其逾期不能退还的押金收入,依法征收增值税。 三、啤酒生产企业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必须在收取押金凭证上注明"押金"字样,否则,一律视同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四、对在商业环节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按前述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台帐,并对以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进行清理检查,对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补征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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