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粮食部门取得的国家专储粮储备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1995]228号 1995-09-26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部分地市反映,粮食部门为国家储备粮食时,由财政部门向粮食部门支付储备费,用于储蓄粮食的开支。在对粮食部门取得的粮食储备费征收营业税过程中,税企双方理解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粮食储备部门为国家储备粮食时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粮食储备费(含利息补贴),是粮食部门提供仓储劳务取得的一项收入,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应当按“服务业”税目中“仓储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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