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财行罚决字[2022]28号 2022-04-07 当事人:张*露 身份证号码:412801****06010318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云南嘉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瑞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腾审字[2021]第C3-023号),审计收费5.93万元 (一)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瑞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丽**)银行存款期末余额497.6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04%。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瑞丽**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617.3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38%。检查发现,未对预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进行计价测试。瑞丽**存货期末余额830.4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74%。检查发现,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和存货计价测试程序,未关注存货品质状况,未检查存货的盘盈、盘亏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瑞丽**投资性房地产期末余额12,411.9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5.98%。检查发现,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资产负债表日就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判断说明、董事会等决议和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未关注和检查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选用的依据是否充分、与上期是否一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瑞丽**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1,900.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98%,其中:对瑞丽**集团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成本500万元,投资比例26.32%;对瑞丽**集团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成本900万元,投资比例47.36%;对瑞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成本500万元,投资比例26.32%。检查发现,对上述投资均未获取投资协议或合同、章程等相关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瑞丽**在建工程期末余额786.94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69%。检查发现,未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期末余额的构成内容并实地观察,以确定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未核查是否存在已使用未竣工决算项目的记录痕迹,未关注在建工程的担保及保险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瑞丽**应收账款期末余额46.0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10%;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7,981.8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4.46%;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4,059.64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99.79%。检查发现,对上述重要往来款虽然进行了发函,但缺少函证过程控制轨迹或记录,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八)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瑞丽**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2,520.7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2,267.53万元。检查发现,对主营业务收入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查明原因,未实施截止测试;对主营业务成本未编制生产成本及成本倒轧表,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抽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未检查其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匹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九)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的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1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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