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绍市财会[2013]9号 2013-4-7 各代理记帐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本级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经审批已取得《会计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代理记帐机构。 二、报送材料: 1.代理记帐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三个专职会计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要求注册到本单位)及兼职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机构负责人的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2012年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年检方式: 年检将采用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 1.各代理记帐机构应按要求展开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填报相关表格,附上述材料,并于4月20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会计处(延安东路481号316室,联系人:陈瑶华,联系电话:88126808)。 2.重点抽查。在对各代理记账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我局将组成检查组对相关代理记账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未按规定上报年检资料或在经营期间达不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代理记帐机构,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将注销其代理记帐资格。 4.年检结果将在绍兴财税网上进行公告。 附件: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绍兴市财政局 2013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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