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4]50号 1994-12-2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根据我省财税分工的实际情况,对目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所得税的地方国有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所得税的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二、所有查帐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都要纳入汇缴范围,汇缴面应达到100%,重点检查面应不低于40%,各市县财政局要指定一个科、股牵头布置,并落实专人负责统计报表(请各地级市财政局将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处)、联系人、电话于1995年1月15日前函告省财政厅企业财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总结吸取往年好的做法的同时,结合本地的实际和税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部署,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按原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粤税发[1994]301号)要求统计编报。为防止错漏,我们已将表头作了修改(附后),分为汇总表、附表和重点检查增税款统计表。请各地按样式自行印制。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应于一九九五年四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汇总报表分别报送省财政厅企财处和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四、省地方税务局对各市地方税务局汇缴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具体考评办法另行下达,各地在汇缴工作中有舒适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国税发[1994]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1994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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