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一[1998]5号 1998-03-17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8]1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现有资源情况,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矿泉水纳入征税范围,按3元/吨征收。请各征收单位做好组织征收工作。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17日 福建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10号 1998-02-04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国税函[1997]6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征税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石英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资源税,税额3元/吨,矿泉水按3元/吨征收。 福建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1998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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