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政一[1998]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17
摘要:现将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8]1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现有资源情况,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矿泉水纳入征税范围,按3元/吨征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一[1998]5号          1998-03-17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8]1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现有资源情况,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矿泉水纳入征税范围,按3元/吨征收。请各征收单位做好组织征收工作。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17日

福建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10号          1998-02-04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国税函[1997]6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征税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石英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资源税,税额3元/吨,矿泉水按3元/吨征收。

福建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1998年2月4日

标签: 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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