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劳动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程序及报表填报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1998]434号 1998-10-6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农发行、工商行、农行、中行、建行省分行;交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行昆明分行;昆明城市合作银行: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程序及报表填报要求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312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方便缴费单位(人)缴费,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率,从1998年10月1日起,凡设置征税大厅并实行银税一体化的试点城市,缴费单位(人)在征税大厅缴税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由进厅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出的缴费通知书,将缴费单位(人)的存款直接划入社保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没有设置征税大厅没有实行银税一体化的地方,仍按312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对不能按期缴费和缴费有困难的缴费单位(人),应于当月15日前,将当月的缴费申报表及社保机构批准的缓缴手续(正式批复)送交当地主管地税部门。对逾期未缴也不办理缓缴手续的缴费单位(人),地税部门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5]25号令规定,对缴费单位(人)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凡当月25日前仍拒不缴费(含滞纳金)也不办理缓缴手续的缴费单位(人),除继续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外,地税部门应书面通知同级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会同地税部门提请同级劳动部门,按省人民政府25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外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劳动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1998年10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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