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6]52号 2006-10-2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政策规定。1999年以来,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避免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等文件。按照上述文件、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一条的规定,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05]107号)(省局以翻印[2005]252号转发),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由人均月扣除限额800元调整为960元。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变通,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 二、请各地结合正在开展的宏观税负分析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突破税法规定或变通执行税法(包括扩大工效挂钩办法适用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凡国税机关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省局责成各地迅速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于3月27日前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所得税管理处);凡地方政府越权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所在地国税机关不得执行,同时负责提请当地政府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于4月25日前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所得税管理处)。 三、省局将对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纠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要求纠正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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