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1996]第163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1-05
摘要: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免税,由基层地税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省直属局)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6]第163号            1996-11-5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筹备组,省第二税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995年以豫地税发〔1995〕147号文明确了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便于操作,现对有关减免税申请的处理意见补充如下:

  需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由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登记表”(附后)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证明(如残疾证、烈属证等)复印件,按照税收体制规定的权限审批办理。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免税,由基层地税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省直属局)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凡按年征收的,按年审批。按次征收的,要分别不同应税所得项目,按次上报审批。

  各地可根据情况,制定具体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报省局备案。

  附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登记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1月5日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登记表

纳税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 龄   职业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家庭住址  
经 营 
方 式
 
所 得 
项 目
 
减 
免 
税 
申 
请 
 
基层税务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县(分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市、地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省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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