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淮北矿务局职工教育中心收取的学员培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一字[1997]382号 1997-08-12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淮北矿务局职工教育中心收取的学员培训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报告》(地税政一[1997]1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淮北矿务局职工教育中心是隶属于淮北矿务局的二级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其从事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教育劳务收取的费用,免征营业税。但对其从事职工培训收取的培训费收入,包括住宿费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此复,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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