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69号 1998-03-23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69号)转发给你们,为简化手续,经请示省地方税务局同意,我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对文中第二大点第(二)点的免税申请审批期限及第三大点的免税情况表报送时间,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申请免税的单位,根据实际取得的售房收入和出租公房收入情况,如实填报《单位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申请表》(穗附表一),每半年(上半年为7月10日前,下半年为次年的1月10日前)向经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经分局,区、县级市地方 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免征营业税。如不如实按时申报的,不能免征营业税。 二、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将各单位出售(出租)公房的免税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填列《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情况汇总表》(穗附表二),上半年于当年7月20日前,下半年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机关。以便汇总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 1998年0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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