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2]8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2-25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工作,统一减免税口径和程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省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2]85号        2002-02-25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在省地税局没有新的政策调整变动前,从2002年1月1日起暂按本办法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2月25日

广州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工作,统一减免税口径和程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省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减免税的主体:

  在我市辖区内(含两区两县市)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取得收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部门、大专院校及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二、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1.从事技术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2.从事技术开发所取得的收入;

  3.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同时附带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三、相关术语解释[引自《营业税税法解析》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专利技术是指符合法律规范的专利条件,并由国家主管部门(专利管理机关)根据发明人的申请授予发明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拥有技术专利的技术成果。

  3.非专利技术是相对专利技术而言,其所有者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靠自身保密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非专利技术主要包括专有技术。

  4.专有技术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须的、未向社会公开、可以通过秘密方式进行转让的技术资料、工艺程序、操作方法,特别还包括某些专利产品或为实现某些具有专利权的生产方法所必须的技术知识、工艺设计等,这些秘方或工艺未申请专利,但不为外人所知。

  5.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6.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四、有关特殊规定

  1.提供无所有权的技术的行为,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免税;

  2.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4.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营业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办理免税手续。

  五、申请减免税须报送资料:

  1.《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由省、市科委和地税局核发,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2.《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由省、市科委和地税局核发)或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外国企业、外籍个人适用);

  3.《广州市单位和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表》(无《资格证书》的纳税人适用);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6.减免税申请报告;

  7.《地方税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8.《委托办理免税事项授权书》(复印件);

  9.《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0.护照(复印件)。

  六、受理、审批权限和批复程序:

  (一)国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

  1.持有《资格证书》的纳税人可持第五点中第1、2、4、5、6、7项资料向经管地税征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各征收管理分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申请,加具意见后(附有关资料)上报市局,市局按规定进行层报审批;

  2.未持有《资格证书》的纳税人可持第五点中第2、3、4、5、6、7项资料向经管征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各征收管理分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申请,加具意见后(附有关资料)上报市局,市局按规定进行层报审批;

  3.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地税局可暂按有关政策和程序进行层报审批。有关审批资料应妥善保管二年,并将减免税金额于每季末汇总报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需免征营业税的,应向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所在地或受让方所在地征收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无误,层报省地税局复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1.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的,应持第五点中第2、4、5、6、8项资料提出申请;

  2.由其派驻境内机构办理的,应持第五点中第2、5、6、9项资料提出申请;

  3.外籍个人委托受让方办理的,应持第五点中第2、5、6、8、10项资料提出申请。

  七、审核要求:

  1.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第二条、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受理免税审批的合同种类只限于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两种;

  2.根据《通知》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免税的技术合同,须经市科技行政部门所属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或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3.各级审批单位应严格依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区分合同(协议)内容、性质,进行判别、审核;

  4.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开发项目,其同一项目附带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应一并申请免税;

  5.纳税人实际取得收入,开具发票时,对实际减免税金额应进行累计,凡超出批文金额部分的,不予减免税,并通知纳税人重新申请;

  6.个人从事技术转让的,如受让方不在我市辖区内,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向受让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7.申请未获批准前,纳税人在税期内应申报纳税。获批准后,可从以后应纳税款中抵扣,或办理退税。

  八、其他说明:

  1.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2002年1月1日前已批复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项目,继续有效并可执行至项目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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