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所得税查账鉴证试点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9]1号 1999-01-11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自1996年试行以来,对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维护所得税税基的完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1998年度起,进一步扩大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的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就地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特大型企业除外)均属所得税查账鉴证范围。 二、为保证查账鉴证工作质量,对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市国税局委托大连连信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并出具鉴证报告。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提供纳入查账鉴证范围的企业名单,做好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工作,并于1月末以前免予进行查账鉴证的特大型企业名单报市局所得税处。 四、大连连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查账鉴证的工作要加强领导,保证鉴证质量,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如出现差错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对查账鉴证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应定期向市局及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 五、凡纳入查账鉴证范围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各种资料,并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同时,报送所得税查账鉴证报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0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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