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川国税函[2009]9号 2009-1-14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和第三条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建行)及其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符合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名单见附件1)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含贵金属),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建行锦城支行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统一清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省建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在2010年底前预征率暂定为零。 二、省建行与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系统内调拨销售实物黄金不开具发票,统一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贵金属调拨单》(附件2),该调拨单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三、[条款废止]省建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等分支机构发生新增、注销及变更事项,请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国税函[2008]64号)办理。 四、成都市一支行2008年底留抵税额结转到锦城支行。 税 屋附件: 1.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开展黄金交易业务(贵金属)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及分支机构名单 2.《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开展黄金交易业务(贵金属)调拨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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