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合[1989]2491号 1989-12-29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央关于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引进外资,发展国民经济,努力办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方针,市局于今年12月在昌平培训中心,召开了各区、县财政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座谈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积极参与引进项目的研究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8]73号文规定,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审批,区县财政局积极慎重地参与项目审查,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对每个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外方资信情况及投资回收等问题认真进行审查。要不断总结经验,确实做到利用外资能够嫁接资金、嫁接技术、嫁接科学的管理方法,避免重复和盲目引进。 二、加强基础工作 凡是区县批准的利用外资项目,财政部门要及时建立财政登记,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卡”一式两份,一份报市财政局合资处,一份留区县财政局。以前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没有进行财政登记的必须在1990年1月31日前补登完毕,并报市局合资处。 三、根据[85]财合资字第697号文“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合营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几项规定”,区县财政局要及时对区县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填制的“合营企业中方财产转移申报表”,由区县财政局审批后退企业。 四、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要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各区、县财政局应要求所属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及时报送本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同时对不符合国家法律和财务制度的,要在一个月内报出意见,让企业加以纠正。 五、加强对产品出口型企业的考核 根据[89]京经贸资字第1037号文件的规定,各区、县财政局要对已经批准领取产品出口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情况进行认真的考核,并于年度终了后次年的1月20日前将考核情况报市局合资处。凡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不到全部产品销售收入70%的企业,不能享受产品出口企业优惠待遇。 除年度考核外,各区、县财政局还要加强季度考核,要求企业在季度终了后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产品出口企业实绩考核报表,区县财政局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把所属企业的实绩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市局合资处。 六、加强财政管理 各区县财政局要根据国家的财政政策,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管理与监督,确保中外双方的利益,及时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政策不明确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局汇报。从1990年起,各区县财政局每月要对所属企业上交财政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并于次月的10日内将分析报告书面报送市局合资处,每年12月25日前,各区、县财政局要将所属的外商投资企业全年上交税金的实际入库数,与企业核对无误后报市局合资处。市局经审查后,按[86]财预字第913号文件的规定,退还区县财政。 七、加强企业报表的汇总工作 根据财政部会计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月、季、年,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区县财政局对于企业的季报和年报要汇总报市局合资处。季报于季度终了后二十五天内;年报于年度终了后次年的5月10日前。 八、配备适当人员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目前,各区县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现有编制内,安排专人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便他们总结经验,管理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 1989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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