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06]84号 2006-05-23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12]9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307件暂时保留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浙政发[2011]10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本法规自2011年12月15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浙政办发[201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
为进一步加快建立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全国最先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到2005年底,全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65267万人,占总人口的1414%;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1029万人,占当时总人口的2137%。广大老年人曾经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出了重要的奉献,今天,他们也是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的质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发展养老服务业,也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推动经济又快又好增长。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明确目标,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加大投入,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出发,把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服务。 (二)加强规划,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村)改造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和养老需求提高的要求,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建设纳入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场所,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机构。同时,各级政府要重点办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和示范性、窗口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要稳步推进国办养老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参与国有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等运行方式。 (三)加强引导,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临终关怀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务,加大对以康复护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大中城市要在整合医疗机构资源的基础上,积极举办老年关怀医院,力争到2010年每个设区市有一所老年关怀医院。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养老机构工作的登记管理。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除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三)加大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 (六)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对发生意外事故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前,省民政厅要会同卫生、法制等部门和法院,研究制定有关事故鉴定、责任认定和赔偿的有关意见,指导各地处理好养老机构的责任分担问题。 四、加强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民政、老龄工作等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有关设施建设、服务规范的标准和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要加强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调研,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认真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和提高广大老年群众的生活质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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