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402刑初67号 吕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17
摘要:被告人吕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吕莉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莉犯虚开发票罪,罪名成立。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莉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吕莉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表示认罪、认罚,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辽0402刑初67号

  发文日期:2021-05-24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辽0402刑初67号

  公诉机关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莉,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辽宁沃锐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经新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腾飞,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日以抚新检刑诉[2021]3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刑辖第8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文瀚、穆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莉及其辩护人谢腾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莉犯虚开发票罪,并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田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吕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上列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被告人吕莉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如果在审判阶段全部返还赃款,可对被告人吕莉以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4、对其免除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5、被告人是从别处购买普通发票销售的,犯罪情节较轻;6、被告人在工作和生活中一贯表现好,此次犯罪系因家庭特殊情况。综上所述,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莉于2019年7月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由邱焕金(已判刑)控制的沈阳市春记晖文化广告有限公司向沈阳润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2组,价税合计总额人民币2,149,500.00元。后将上述发票出售给田甜,从中获利人民币97275元。

  被告人吕莉于2020年1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田某的证言、虚开的发票原件等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吕莉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莉犯虚开发票罪,罪名成立。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莉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吕莉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表示认罪、认罚,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吕莉免予刑事处罚”等辩护观点,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故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经所在社区评估,同意适用非监禁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莉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吕莉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727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荣国

  人民陪审员  富澍光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华文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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