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皖12刑终187号 发文日期:2021-05-16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皖12刑终187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阳,男,汉族,1985年4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经商,住所地临泉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蒋祥爱,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晓红,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皖122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潘某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潘某阳的违法所得18.3586万元,并上缴国库。 被告人潘某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来斌 审判员 李 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宋红锐 书记员王鹏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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