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闽地税征[1999]31号 1999-08-16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现将《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 《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支付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的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闽政办[1999]13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经营服务性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必须按规定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但对我省境内的行政和企事业等单位临时雇佣人员从事搬运、修缮、装卸等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在支付个人劳务款项时如收款方无法提供发票的,可由付款方按照本规定向收款人开具《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付款方凭《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支付款项和入帐列支,不得凭白条及收款收据等不合法凭证支付款项和入帐列支。 第三条 《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由县以上地税机关按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票样在发票准印厂印制。 第四条 《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每本50份、每份四联,其中存根联由开票单位、个人留存备查,发票联作开票单位财务报销凭证,收执联交收款人收执,税务报查联作为开票单位、个人填报“福建省地方税费代扣代缴报告表”的附件,在解缴已扣缴税款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第五条 需要购领和使用《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的单位,凡已经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凭发票准购证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凡已办理代扣代缴登记的单位,可以申请发放发票准购证,凭证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其他单位可凭单位证明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购领。单位证明应当载明购领数量、发票管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限在支付个人一次临时劳务报酬2000元(含2000元)以内开具。个人提供一次劳务取得劳务报酬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由收款人向当地地税机关办税窗口申请开具发票。 第七条 开具《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的单位,应负责向取得劳务收入的个人,代收代缴个人劳务收入应缴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为计算方便,各地可确定综合征收率代收代缴,具体由地(市)局确定。 第八条 购领《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购领、保管、开具发票工作,并按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 第十条 用票单位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和本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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