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财金[2008]93号文废止该《办法》后,上述物品应作为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新购入密押机等设备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是否为固定资产。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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