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09]44号 2009-12-3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退休审批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杜绝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现就办理退休审批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退休审批程序 (一)办理正常退休审批程序 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女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职工本人在《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本人签字栏”内签名,确认本人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岗位或工种等情况; (2)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下同)将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与职工原始档案进行核对,确定无误后,经办人员履行签字手续,并将该表连同该职工原始档案上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原始档案,对职工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岗位及工种情况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在《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栏”内签字盖章,批准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将职工档案返还用人单位;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对不符合退休条件或用人单位提供的情况与职工档案记载不相符的,写出书面结论,退回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办退休手续。 (二)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程序 从事本行业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劳动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职工本人在《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中“本人签字栏”内签名,确认本人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岗位或工种等情况; (2)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原始档案记载情况,将拟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花名册、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和劳动年限在本单位公示一周; (3)用人单位根据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和公示情况,确认无误后,经办人员履行签字手续,并将职工的上述资料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原始档案,对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劳动年限以及缴费年限等进行核实和审查;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意见”栏内签字盖章批准提前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 (6)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对不符合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 (三)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审批程序 经市州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或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职工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办理病退的书面申请; (2)职工本人在《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本人签字”栏内签名,确认本人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岗位或工种等情况; (3)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原始档案记载情况将拟按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的花名册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在本单位公示一周; (4)用人单位根据职工本人的申请、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和公示情况,确认无误后,经办人员履行签字手续,并将职工的上述资料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同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原始档案,对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缴费年限进行核实和审查;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在《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栏内签字盖章批准并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 (7)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对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将材料退还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职工出生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时,要以职工办理招工(招干)表、入伍政审表、学校分配表等原始资料为依据来确定其出生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修订《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 按照退休审批程序的要求,省厅重新修订了《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和《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从2010年1月1日起,各单位在申报退休时必须使用修订后的表格,修订后的新表样可登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湖北省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 三、关于统一《企业职工退休证》编号 为规范《企业职工退休证》的管理,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现对《企业职工退休证》的编号作如下规定: (一)自2010年元月1日起,新退休人员的退休证编号即在个人身份证前冠以年份后两位数。退休证编号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或负责档案托管的机构填写,退休审批单位复核验印。 (二)2010年元月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证,其编号可以继续使用,不再变更。 (三)2010年元月1日前未办理退休证的,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负责按新的编号补办。 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已审批的退休人员相关资料应建立电子数据库并与经办机构联网,以利查询核对。 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3 1、《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样表) 2、《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样表) 3、《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表》(样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ОО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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