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武政规[2016]19号 2016-9-13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和引导全市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促进全市民营经济转变发展方式,经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设,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历史、一定资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激发民营资本创业投资活力,优化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开展,为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分类指导,科学推进。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个转企”。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对“个转企”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扶持其转型;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强培育。 2.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坚持改革创新,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扶持“个转企”。不搞一刀切,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让转型企业多受益,不增加转型企业负担。 3.部门协作,注重实效。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保障机制,落实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顺利实施。 二、依法依规确定工作对象 (一)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应当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包括:印刷、旅行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城市自来水供应等行业。 (二)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登记为企业以及各部门重点监管的行业,具体包括:较大规模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娱乐、中介服务行业;实际能耗较大的服装、鞋材、锁具、家具制造行业;再生资源回收和旧货经营行业;其他需要进行节能、环保管理控制的劳动密集行业。 (三)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四)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或者80万元以上的商贸、餐饮项目个体工商户,以及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者雇工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其他项目个体工商户。 (五)经税务、统计、工商信息综合分析,发展形势较好的个体工商户。 (六)其他根据自身实际及发展需求,有转型升级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 三、创新改进工作方法 (一)建立“个转企”对象库。市工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现有规模和发展速度,综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等部门信息,建立优先“个转企”个体工商户名录,作为各区、市各有关部门的扶持重点。 (二)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库。各区、市各有关部门按年度分别统计“个转企”达到“四上”企业数量,同时建立全市“四上”企业培育库:对于工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6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注:以上含基数,以下不含基数,下同)单位,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6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单位,零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单位,住宿和餐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单位,服务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单位(其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全年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单位),纳入“四上”企业培育库,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各区、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重点关注,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使其尽早成为“四上”企业。 (三)抓好源头管控。由市工商局负责对新注册的市场主体进行有效宣传,引导拟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一次到位注册为企业,确保年度新增个体工商户数量占全年新增市场主体数量的比例不断下降。 四、突出重点提供政策扶持 (一)便捷准入服务 1.规范工商登记程序。“个转企”按照注销新设程序办理,实施“先照后证”,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事宜提供便利。 2.放宽“个转企”名称登记限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转型升级企业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其字号可置于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之前。 3.简化“个转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程序。“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符合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材料,并适用“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优惠政策,支持转型升级企业“集群注册”和集聚发展。生产、加工类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后,支持其将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迁移至相应的工业园区内。 4.简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手续。原个体工商户涉及保留许可经营项目的,“个转企”后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许可经营项目不变的,登记机关先行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后,企业凭《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5.大力培育托管企业,支持托管企业作为服务载体,为转型升级企业集群注册提供地址托管、法律文书签收、代理记账、报税、年报公示等商务服务。 (二)税收扶持政策 1.为“个转企”后的企业设置3年过渡期,在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允许范围内,在过渡期内可以参照转企前的个体工商户标准缴纳税费。 2.“个转企”后属小微企业,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按照核准程序和权限报区地税部门批准后可享受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优惠。 3.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实行数据联网,实时传递和共享“个转企”数据,实现“个转企”税务登记的“免填单”,减轻个体工商户填表负担。 4.“个转企”后为个人独资企业、且业主不发生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已经认定或者获批的地方税收管理和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再重复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三)财政扶持政策 1.“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凡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但因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供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周转支持。 2.“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申领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领成功后,可享受签约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的财税代理、信用评级、法律咨询、电子商务、管理诊断等方面服务补贴。 3.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以及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工业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照有关政策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四)其他扶持政策 1.“个转企”后的企业,凭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等资料,可按照规定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2.“个转企”过程中,属自然人(包括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在“个转企”投资入股后,免收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同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 3.“个转企”后的企业,自转企之日起,其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可设置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执行;3年过渡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再享受2年过渡期社会保险缴费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市级“个转企”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个转企”工作的综合规划、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规划、商务、住房保障房管、统计、工商、国税、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工商局办公,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工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建立定期会商和报告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主体责任,制订具体措施,提高工作成效。 (二)典型引导,营造氛围。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政务信息平台大力宣传“个转企”政策,重点宣传“个转企”的意义、优惠政策和便捷服务等。要加大跟踪扶持力度,树立“个转企”后做大做强的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扩大政策知晓面,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服务,推进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将“个转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各责任单位的监督和考核。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开展帮扶、指导,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重点帮扶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和纳入“四上”企业培育库的单位,确保其转型后发展上台阶。“个转企”后,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名单及时反馈给统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要做好“个转企”后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及时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