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两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流字[1988]003号 1988-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两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铁路、公路、通信线路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工程取得的收入改按下述规定办理;由若干个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凡所承包的一段工程未跨省的,即在该段工程所在地纳税;属于跨省的,则回承包工程的企业所在地纳税。 二、对市政部门所属施工单位从事市政工程的修缮,交通部门所属施工队对交通设施的养护,房管部门所属房修公司对直管公房的维修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国家税务局 1988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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