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会函[2024]11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0-17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单位特点,建立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业务管理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和控制程序。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闽财会函[2024]11号        2024-10-17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我厅组织开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71号)的修订工作,并代拟了《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1月5日前反馈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严宗枝,0591-87097962电子邮箱:fjczkj 126.com

  税 屋附件:

  1.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见》修订说明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7日

  附件1

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省会计工作不断加强,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顺利实施,内控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会计信息化稳步推进,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提升。但是,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控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管理质量,强化会计监督,更好地服务福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持续推进会计行业诚信建设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程和会计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会计人员的自律意识。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范,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加强对典型失信案例的警示教育,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营造全行业守法、合规、诚信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会计诚信档案

  建立健全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机制体制,依托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有序推进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建设,规范会计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税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完善诚信档案。

  二、加强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已经出台的相关内部控制规范及其指引的有关要求,建立并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促进单位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单位特点,建立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业务管理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和控制程序。

  (二)扎实做好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与报送

  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三)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三、提高会计岗位专业胜任能力

  (一)严格会计人员的约束与退出制度。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对于严重失信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的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二)严格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情况应向省财政厅备案。

  (三)发挥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

  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三级医院和高等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令第7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国卫财务发(2017)3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28号)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除《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外,我省上述单位总会计师须具备高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财政部门探索建立总会计师名录库,为用人单位选聘总会计师提供人才支撑。

  (四)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会计领军人才是高级会计人才中能够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的高端会计人才,是会计事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推动力量。省财政厅应持续抓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同时推进中青年会计人才储备工程,行业会计专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充分发挥高端会计人才服务会计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库和辐射引领作用。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才培养工作,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会计人才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构建分类别、分层级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培养本行业、本领域高端会计人才;各用人单位应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并提供必要保障。

  四、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应当在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会计标准化建设,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会计信息安全。鼓励单位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推动信息化新技术应用于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会计实践、财务会计工作和单位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建设。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推动电子会计凭证全流程无纸化、自动化处理。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探索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依法依规利用数字化审计技术,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

  附件2

《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见》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报送涉及民营经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通知》(财会[2021]27号)以及财政部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会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我省会计工作实际,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71号〕进行修订。

  二、修订重点及说明

  (一)修订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相关内容。根据2017年修订的《会计法》,文件中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相关内容已不适用,对相应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会计行业诚信”建设的相关内容。一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部分按财政部最新要求增加“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程和会计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二是“建立会计诚信档案”部分根据新的工作要求修改为“建立健全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机制体制,依托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有序推进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建设,规范会计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三是删去“建立会计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相应内容按照新的要求修改为“加强对典型失信案例的警示教育,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修订“加强单位内部控制”部分内容。一是根据新《会计法》,增加“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对实施内部控制的单位范围进行调整。财政部自2012年起陆续印发《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持续推动主板上市公司、国企、行政事业单位等各类型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三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增加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相关内容。四是修改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报送相关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四条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修改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表述,并根据2024年6月新修订的《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等有关内容提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关要求。

  (四)修订“会计岗位专业化”部分内容。一是在“严格会计人员的约束与退出制度”方面,按新规定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对于严重失信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的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二是在“严格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方面,按新《会计法》的提法将其中的“国有和国有资产”修改为“国有的和国有资本”。三是在“发挥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方面,修订了设置总会计师的最新文件依据。四是将“财政部门可探索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为用人单位科学选聘总会计师提供制度保障”修改为“财政部门探索建立总会计师名录库,为用人单位选聘总会计师提供人才支撑。”

  (五)将“加快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的培养”修改为“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要求对高端会计人才的培养进行修订,构建分类别、分层级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修改内容进一步明确省市县财政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职责和重点;明确财政部门要持续抓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行业会计专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会计人才储备工程,充分发挥高端会计人才服务会计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库和辐射引领作用;明确各用人单位应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并提供必要保障。

  (六)增加“加强会计信息化工作”相关内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等文件的要求,提出单位推动会计工作、审计工作、会计管理工作数字化转型的相关内容。鼓励各单位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明确单位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会计信息安全。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推动电子会计凭证全流程无纸化、自动化处理。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探索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依法依规利用数字化审计技术,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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