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员工提供每日两顿的工作餐,税务机关在查账时认为该项费用是福利费,应按福利费来进行税务扣除。可我们查遍税法和会计制度,均没有相应的法规明确规定此项支出属于福利费开支,我个人认为酒楼员工的工作餐是构成酒楼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是保证酒楼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我又拿不出相应的法规来支持我的说法,不知你们有什么好的建议? 至目前为止,对企业为员工提供工作餐是否按福利费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中普遍认为,企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属于企业提供给员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因此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发生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2008年可以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