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管理新办法重源泉扣缴
2009年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从3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范了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管。 《办法》出台的背景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目前我国非居民企业数量大约2万户。2008年非居民企业缴纳各项税收384亿多元,其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70多亿元;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纳税7.4亿元;境内支付单位扣缴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约为174亿元。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务管理,是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管理难度较大的一项工作。随着贸易的便利化和对外开放领域的扩大,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的项目越来越多,加强对服务贸易,尤其是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刻不容缓。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新老征管办法有所不同 针对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办法是首次出台,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在2004年和2006年分别发出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83号)。两个通知中涉及部分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此前两个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若与《办法》存在差异,应按《办法》执行。 《办法》加大税源监控力度 《办法》建立了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明确了项目税务登记和扣缴登记义务。《办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办法》建立了境内机构和个人项目合同和付款凭证报告制度。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 在规范纳税申报方面,《办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对于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除按照所得税法规定以外,还必须按照与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税收安排)判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果在中国境内不构成常设机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经营所得就不征税。为防止税收协定滥用,《办法》把享受协定待遇与申报规定相结合。规定无论是否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都得申报,同时提交享受协定待遇报告表,否则先按照国内法缴纳税款。同时,税务机关要对非居民提交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进行审核,一经发现作假就追缴税款。 《办法》强调了源泉扣缴 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不满一年的情形比较普遍,非居民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还不强,因此强化非居民项目款项支付人的源泉扣缴责任在实际工作中非常必要。为便于操作,《办法》引入了营业税、增值税中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了一些关键概念,如经营机构等,使纳税申报和扣缴义务两种征收方式形成有效的衔接。通过强化源泉扣缴,构筑起了防范非居民税收流失的第二道防线。 《办法》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对上述规定作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非居民专门规定了源泉扣缴制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指定的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将受到如下处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范围调整后对纳税人会产生哪些影响 新出台的《办法》明确、规范,既有效地解决了由于非居民企业和个人流动性强、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全等造成税务机关管理难的问题,同时又通过管理办法,明确了在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由于不知情而引起的不遵从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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