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21]19号 2021-05-21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1日 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当前经济形势,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调整为1850元。同时,将现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调整为18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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