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条款废止] 浙地税函[2008]418号 2008-09-05 税屋提示——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研究,对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审批权限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可报经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条款废止]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一律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三、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浙地税发[2006]141号)附录(《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6年版)》)“其他地方各税篇”中第二条第(一)点、第(三)点规定同时废止;第一条第(一)点和第一条第(二)点第2项中有关审批额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9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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