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8]4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9-05
摘要: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可报经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一律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条款废止]

浙地税函[2008]418号       2008-09-0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4月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3.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4.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5.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理由:浙地税函[2013]425号第三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013)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383号)第79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优惠审批,其中审批流程涉及省局的有关事项及规定(审核、审批承诺时限,审批权限等)停止执行。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研究,对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审批权限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可报经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条款废止]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一律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三、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浙地税发[2006]141号)附录(《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6年版)》)“其他地方各税篇”中第二条第(一)点、第(三)点规定同时废止;第一条第(一)点和第一条第(二)点第2项中有关审批额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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