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XX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32号 1994-01-24 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豫税函发[1993]272号《关于对××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该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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