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161号 1996-04-0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其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55号)规定处理,由财政部驻深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退库。 附件:财税字[1996]23号通知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6]23号 1996-02-1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文自2003.01.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法规〉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法规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法规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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