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6]161号 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4-03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其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55号)规定处理,由财政部驻深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退库。

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161号      1996-04-03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其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55号)规定处理,由财政部驻深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退库。

  附件:财税字[1996]23号通知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6]23号      1996-02-1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文自2003.01.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法规〉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法规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法规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法规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