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对1997年内新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截至1998年6月30日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商业企业,如果在1998年底前其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应按市局京国税[1997]052号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转正手续。 二十二、对本次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1998年内其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对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按市局京国税[1997]052号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办理。 二十三、各局应于1999年1月底前,对1998年内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当年应税销售额予以检查,凡未达到180万元的,一律自1999年1月份(税款所属)起将其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十四、各局应于1998年7月10日前,将市局京国税[1998]044号通知所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明细表”统计汇总并上报市局。年审工作总结仍按规定时间上报。 二十五、各局应于1998年9月10日前,将本次划转工作总结及《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转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局自印)上报市局。市局将于1998年9月份对本次划转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十六、自1998年7月1日起,对属于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113号通知”第九条的规定,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结合季度、半年重新核发《定期定额户应纳税额核定书》,在1998年底前相应换算调整营业额。对个体工商户未完成相应调整营业额以前,暂按现行办法征收税款入库。 二十七、本次划转工作实际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局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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