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理工作的通知 厦国税所[1999]6号 1999-04-12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厦门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该次清查的对象为除城乡信用社(集体金融企业)外的所有中属国有企业,中属股份、联营及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中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国有企业,包括就地纳税户和汇总纳税成员单位(即监管户)。 二、岛内的清理工作由市局所得税处主要负责,直属管理局负责清查后的结果在计算机二期上作出相应的税种签定。 三、岛外的清查工作由各区局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组织部署,并应对清查工作认真总结。总结材料要求包括宣传发动、组织部署、开展情况、清查结果及查出问题、并于5月30日前向市局所得税处报送总结材料和《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另外对军办、中属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纳税户应填报《军办、中属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纳税户统计表》,作为附表上报。 附表 军办、中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纳税户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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