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48号 2001-09-2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以下简称财税[2001]11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及时对本辖区内的保险企业进行清理,对保险企业从事的保险业务(包括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凡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名单(现行有关免税文件文号附后)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各保险企业应单独核算免税保费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财税[2001]118号通知所附保险企业的免税险种,自其取得第一笔保费收入之日起已缴纳的营业税,可进行税款冲减和退税。为简化操作,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同意,对上述已缴纳的营业税(缴入中央金库部分),可直接办理退税。 四、各局应对有关保险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情况认真进行核实,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并将此次退税的情况填报《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退税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局自印),于2001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1.现行有关免税文件文号 2.《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退税情况统计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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