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1]288号 2001-11-05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8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自2009年4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本市范围内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补提购进棉花进项税额申请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各局自印)。 二、各分局应对申请补提购进棉花进项税额的企业,在2001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棉花购进以及进项税额的计提情况认真审查,及时审批并通知企业补提进项税额。 三、各局应对批准补提的进项税额单独进行统计,于2001年12月15日前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补提购进棉花进项税申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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