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8]69号 1998-07-23 税屋提示——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按规定程序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在申请审批过程中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需以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在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过程中,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停产、半停产企业可减免的正在申请审批过程中所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100万元以上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市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 三、税务机关在接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必须在7日内做出答复;需报经上级税务机关核批的,也必须在7日内提出意见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审批。对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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