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税发[2004]119号 2004-08-23 税屋提示——依据黔地税发[2009]22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义,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共同协商,积极创造条件,为稳步推进这项工作奠定基础。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及有关工作规程 (一)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协商研究,确定龙里县为省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根据所缴纳主体税种(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向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向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选择国税或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经国、地税双方盖章发放。 (二)设立登记:新开业登记的纳税人需填报送两份税务登记表,提供两份附报资料,受理税务机关办理后,于当天或不迟于第二天将一份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 (三)变更登记、违章处理,由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处理)后,于当天或不迟于第二天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 (四)注销登记,由发证机关受理的当天或次日,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两家共同办理。 三、试点单位要按照总局、省局要求,结合优化纳税服务积极开展该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各地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国、地税的协调配合,为下一步在全省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作好准备。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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